「修修臉」性侵2少女 惡劣中年男重判10年半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41歲男子陳殷,利用修圖軟體將自己變身成26歲陽光型男,透過臉書騙少女傳裸照給他,並要脅見面,否則公佈裸照等手法,共涉嫌性侵2位12歲少女,其中,他不顧一名少女生理期來,一天內竟性侵她5次,少女母親發現她身體不適將她送醫,全案才爆發,高等法院今依「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性交」、恐嚇等罪,重判陳男10年半徒刑。
據調查,有妨害自由、妨害公務前科的陳殷,在網路上有「陳金剛、陳玄燁、林米兒」等化名來認識少女,還強調「我是來交心的,不是來把妹的」,以博取少女好感。
判決指出,陳殷去年4、5月以「陳玄燁」為名,在網路上認識還就讀小學的12歲少女「玲玲」(化名),常要求她與異性的聊天內容截圖給他看,同年7月間,陳獲知一位國中少男生暗戀她,竟以此為脅迫玲玲自拍裸照給他看,否則要加害那名男生,少女因畏懼就範。
去年9月3日,陳殷騎機車到剛升國一的玲玲學校外頭等她,並強拉她上車,載至竹東一間汽車旅館,不顧少女生理期來,強壓上床一夜性侵5次,隔天將她載回陳殷桃園住處,又不顧少女下體及腹部疼痛,再性侵3次,最後將少女載回竹北,塞給她2000元命令封口。
玲玲回家後全身無力、癱軟,母親察覺有異才將她送急診後,才知遭性侵,報警處理。
警方擴大追查後,獲知陳殷同年8月間還認識另名12歲少女「琪琪」(化名),因他得知她曾和羅姓男子嘿咻,竟恐嚇她出來碰面,否則在網路上公布她和羅男嘿咻的事;琪琪因害怕家人責罵和名譽受損而前往,被陳載到其租屋處性侵和拍裸照。
去年9月,陳殷又相約見面,威脅否則公佈裸照的理由,見面後載琪琪到他的租屋處性交。
一審時,陳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但表示沒有強迫,合議庭審理後仍依加重強制性交、恐嚇、強制等罪,判他10年半徒刑。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將上訴駁回,仍判他10年半徒刑;還可上訴。對此,警方呼籲青年學子,網路交友陷阱多,不要輕信,更不要單獨赴約,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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