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縣市政府「怠於解職中配村長」 內政部函請監察院查處
民政司副司長簡鈺珒說,不管是公所、地方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辦理相關規定,地方政府並沒有自行裁量的空間。(記者李文馨攝)
首次上稿 18:14
更新時間 20:30 新增監察院回應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內政部查出5名村里長具中國國籍,去年發函主管機關包含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中和區公所要求依「國籍法」處置。民政司副司長簡鈺珒說,去年11月發文後,鄉鎮區公所怠於辦理解職,地方政府也沒有盡到指揮監督的責任,今年5月已依法函送監察院查處。
監察院說,收到內政部函送資料,已函詢機關並獲回覆,回覆內容已轉給監察院相關委員會處置。
內政部戶政司長陳永智說,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的國人擔任公職,目的基於公職人員跟國家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跟信任關係,從制度上要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的情形,這是對全體國人的一致規範。
內政部次長吳堂安說,國籍法第20條不只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轉換成中華民國國民者,而是泛指世界各國,只要擔任我國的公職就是要放棄母國的國籍。「我們不會因為他是陸配,就對他有不同的待遇,因為他已經變成中華民國的國民,就要恪遵中華民國的法律。」
他也提到,「若他窮盡一切辦法沒有辦法取得證明,這個部分並不是中華民國的問題」,是當事人要回去跟母國要求,只要擔任我國民選公職,當然是要恪遵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且政府也給予一年時間檢具,否則地方政府跟公所須依照規定解職。
民政司副司長簡鈺珒說,內政部從去年11月29日多次發函促請地方政府跟公所依國籍法規定辦理,地方處理時確實有一些疑義,並來函詢問內政部意見,內政部皆有函復,並多次強調應照國籍法規定處理。她說,不管是公所、地方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辦理相關規定,地方政府並沒有自行裁量的空間。
吳堂安補充,從去年11月29日到現在,因為各地方政府都沒有依法辦理,所以內政部今年5月14日直接函送給監察院查處。行政機關如果應作為而不作為,有怠忽職權的部分,內政部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當然要求各地方政府照辦,地方政府如果不作為,就移送監察院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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