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今上路 幣商須登記違者最重關2年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1條條文今起施行,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今天正式上路。(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年7月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行政院公告,第6條、第11條條文,自2024年11月30日施行。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今天正式上路,最晚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則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虛擬貨幣詐騙案激增,但協助詐騙集團行騙的個人幣商卻難以定罪,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6條今天施行後,未來個人幣商若無完成洗錢防制登記、送金管會存查,將面臨刑責。此次修法後,洗錢防制法遵聲明將退場,全面改為登記制。
根據修正條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服務。境外設立者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服務。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金管會26日已正式公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根據登記辦法,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包括,一、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三、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四、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五、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現行26家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的虛擬資產業者,金管會特別訂定過渡條款,最晚須在明年3月31日前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並於明年9月30日前正式完成登記、拿到許可。目前尚未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但有意從事虛擬資產業務的業者,在法規上路後,即可向金管會辦理登記,在正式完成登記後,才可從事虛擬資產業務。
此次修法,金管會同步訂定虛擬資產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消極資格條件,包括有一定犯罪紀錄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後尚未逾一定年限者,或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等,都不得擔任虛擬資產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
金管會並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函報金管會。業者撰寫報告須了解、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等,涵蓋範圍包括客戶國家及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及支付管道等面向,決定整體風險等級並提報降低風險的適當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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