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修正三讀 買賣未辦理過戶就轉手罰則裁量權放寬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資料照)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案」,將買賣未辦理完成過戶登記就出售者的罰鍰改為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三讀條文將原本裁罰採固定比率修改為彈性比率,讓稽徵機關可就情節輕微案件,採較低罰則處罰。
現行「土地稅法第54條」第二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行政院則提案,將出售移轉現值2%罰鍰,修正為2%以下之罰鍰,該條文在今日院會三讀通過。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日前說明,假設民眾出售土地,土地出售人是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再賣方賣給買方後,沒有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之前,買方就再行出售時,是要予以處罰,過往是按固定比率處罰,修正後是保有彈性空間,看個案的違章情節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