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20年未修法 行政院拍板電子簽章法6大修正方向
行政院會今拍板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內容聚焦六大方向,包含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同時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圖由數位部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拍板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內容聚焦六大方向,包含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同時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電子簽章法自2002年實施至今已逾20年,數位部成立後將修正電子簽章法列為重要業務,草案已於去年6月預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數位部指出,因應數位時代之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此次修法包含六大方向。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三、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之方式,給予其反對之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五、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第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至於修法後效益,數產署副署長林俊秀說,包含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達成智慧政府和數位轉型的政策目標;塑造更有利多元電子簽章發展之法制環境;促進電子簽章國際對接,暢通國內外企業交流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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