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政黨法」 犯國安判刑確定者不可擔任負責人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訂16條條文,主要增訂政黨負責人曾犯國安相關法規之罪,經判刑確定後不得為政黨負責人,以及政黨違規併罰負責人等。(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訂16條條文,主要增訂政黨負責人曾犯國安相關法規之罪,經判刑確定後不得為政黨負責人,以及政黨違規併罰負責人等,以期防範境外勢力影響我國政治活動,並強化負責人課責機制。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防止境外勢力滲透政黨負責人,干預我國政治活動,故增列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另配合民法修正政黨負責人應為成年人,且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以健全政黨政治發展。
另考量政黨法施行5年以來,部分政黨違反財務申報等禁止或強制規定受裁罰時,因政黨名下無財產致處罰規定形同虛設。為使政黨依法申報財報,強化負責人課責,這次修法也增訂如有違反者,除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以負責人罰鍰。另有關政黨不得強制國民入退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等,除處罰政黨外,亦併罰負責人,以強化負責人監督之責。
內政部表示,部分政黨因黨員嚴重流失,甚淪為一人政黨,僅以少數黨員或代表營造運作假象,背離組織運作應符民主原則,因此,明定政黨存續期間,黨員人數應維持至少100人;有黨員300人以上時,得選出黨員代表組成黨員代表大會,行使原黨員大會職權;同時規定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此外,為提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這次同步修正政黨領取的補助金,每年應有5%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另增訂政黨如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立法委員,自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喪失其立法委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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