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陳義仲不當接觸富商翁茂鍾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前法官陳義仲不當接觸富商翁茂鍾(見圖),遭監院全票通過彈劾。(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前台南高院法官陳義仲在2003年至2011年間任職期間,明知富商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餐敘、會面,接受餽贈等不當接觸;經監委張菊芳等人調查後,認為陳義仲有損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因此提案彈劾,並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2日全票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指出,陳義仲自2003年起至2011年間,擔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包括曾與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訴訟委任律師一起前往與翁茂鍾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
經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陳義仲身為法官,卻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嚴重損及法官應保有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核有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8月2日上午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理由指出,陳義仲自1994年即任職台南高分院法官,而翁茂鍾為台南地區知名商人,奇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紛爭,也經過媒體大幅報導,而翁茂鍾與其公司有重大矚目訴訟案件陸續於法院審理中,但陳義仲自2003年自2011年間,與翁茂鍾多次餐敘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甚至在2004年與翁茂鍾還有其相關案件委任律師一起見面。
查案監委批,陳義仲其身為台南高分院法官,對於翁茂鍾之身分及相關涉訟情形,如諉為不知,實難符常情。
此外,彈劾案文指出,陳義仲行為使一般客觀理性第三人由外觀上整體觀察,易產生法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之印象,對法官應保有之廉潔、公正、中立形象產生質疑,核有違失,情節重大。
彈劾案文表示,陳義仲違失行為,與其當時職銜、所處地位與因應措施等情狀,均與翁茂鍾相關,各行為間具相當關連性,違失行為具有繼續性及一體性,依「數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應就數違失行為綜合考量並為單一評價,故應以最後發生之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司法懲戒權行使期間,「而被彈劾人之違失行為是否已逾司法懲戒權行使期間,並不阻礙懲戒程序之發動」。
最後,查案監委強調,監委就彈劾權的行使,於憲法與監察法均無彈劾時效規定,亦無如「刑事訴訟法」於逾越追訴時效時,應為不起訴處分的規定,故對於重大違法情形,監委自當行使憲法賦予的彈劾權,以達成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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