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陸一特」納入退除役官兵 退輔會:恐造成不平
退輔會表示,「陸一特」當年僅較當時陸軍一般兵多服義務役1年,若一起納入恐造成權利義務不相當。圖為退輔會主委馮世寬。(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服役3年的「陸一特」納入輔導條例所稱的退除役官兵,退輔會表示,「陸一特」當年僅較當時陸軍一般兵多服義務役1年,若一起納入恐造成權利義務不相當。
「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是民國55年國軍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報請行政院核定,採公平抽籤方式,對抽中「陸一特」的役男實施臨時召集,總計服役3年,後因兵員已經足夠,自民國76年1月1日停止實施。
民進黨立委蔡適應、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皆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服役3年的「陸一特」納入輔導條例所稱的退除役官兵,此案今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退輔會主委馮世寬列席備詢。
對於立委提出修法,退輔會認為若將「陸一特」納入並不符合輔導條例的輔導宗旨,因為輔導條例是輔導照顧志願服一定年限依法退伍除役或參加國家安全重要戰役的退除役官兵,以鼓勵人民志願從軍報國,但義務役士兵是依兵役法屢行法定義務,法源依據及規範目的均不同。
退輔會指出,輔導條例規範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榮民)需志願服役10年以上、第二類除役官兵需志願服役4到9年﹔國防部依當時國家需要及法規,針對「陸一特」實施臨時召集,僅較當時陸軍一般兵多服義務役1年,與同時期服役於海、空軍人員,同為依法服義務役3年,應併同整體考量。
退輔會也提到,「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適用對象須為任職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機關編制內具警察官身分,且須任職滿10年以上,「陸一特」僅多服義務役1年,若亦邀此寬典,恐另衍生不平。
退輔會認為,「陸一特」雖連續服役3年,仍屬義務役性質,若享有與志願役一定年限的退除役官兵相同權益,違反比例原則及評等原則,恐衍生公平性爭議,建議「陸一特」不納入輔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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