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趴趴走人民心驚驚!司法院、法務部高層會談「先禮後兵」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左)赴法務部與部長蔡清祥共商精障犯的司法處置。(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精障犯傷人進入司法程序後往往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強制監護(去醫院接受強制治療),換言之,判決確定前,若衛政單位不願介入,很可能出現精障犯「趴趴走」的現象,近日發生的屏東挖眼案就是一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今(19)日晚間6點與法務部長蔡清祥會面,商討如何補社會安全網的漏洞,因雙方各持己見,外界預期應該是「先禮後兵」的場面。
蔡清祥表示,今日要談的是司法院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法務部和司法院的目標一致,希望讓有精神障礙的犯罪嫌疑人能夠早日獲得完善的醫療,避免有傷人之虞在外趴趴跑,完善法制面,以符合人民的期待。雖然雙方在修正案上各有意見的堅持,但只要目標相同,相信很容易達成共識。
林輝煌指出,司法院非常關心社會安全網的建構,盼能儘速完備制度,讓國民得以安心度日,因此非常期待今日的會談,能夠化解歧見、達成共識。
以禮開場,蔡、林兩位首長發表公開談話後,隨即進行閉門會議,由於院部的歧見頗深,預計會談時間將會拖至深夜。上次院部高層會談,是時任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與法務部長羅瑩雪試圖就「觀審制」達成共識,但雙方談了5個小時,歷經唇槍舌戰,最後不了了之,本次是否會重蹈覆轍,外界都在觀察。
本案起因於嘉義殺警案與桃園剁母頭案的兩名被告,前被法院認定犯案時喪失辨識能力,獲判無罪,人民擔心有重大暴力傾向的精障犯,在判決確定前可在外趴趴跑,人人自危,司法院因而提出刑訴法的「緊急監護」修正案。
草案規定,若檢察官或法官認為被告有傷人之虞,有必要在判決確定前接受強制住院治療,法院可裁定「緊急監護」。但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等人認為,監護是刑罰的替代處分,不得在判決確定前執行,否則會有違憲問題,因而建議仿效德國,提出「暫時安置」的強制處分措施。
行政院認同林鈺雄等人的版本,憂心「緊急監護」若通過立法,恐有違憲之虞,因此在司法院的修正案上加註不同意見。
此外,司法院的草案規定,法官於審判中若認為精障犯有必要強制住院,可裁定緊急監護,「由檢察官執行」;法務部則認為,到了審理期間,檢察官跟精障犯一樣都是訴訟當事人,接到法院裁定後,又要負責執行監護,角色混亂,因此,宜由法院執行較妥適。
司法院與法務部各有堅持,不只曾在立法院劍拔弩張,更引發法官與檢察官透過投書大戰,氣氛緊繃,而今林輝煌與蔡清祥願意坐下來會晤,被認為是彼此釋放善意的開端。
不過,院部對草案有不同解讀,主因仍在是否「違憲」,司法院長許宗力身為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首長,又是大法官,面對外界的質疑已到達憲法層次,自然不能再像過去一樣神隱,若本次林、蔡二人的會談沒有太大進展,許宗力勢必要親上火線,對外釐清修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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