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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傷人用「緊急監護」先關起來? 立法院7日將大戰

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新增緊急監護制度。(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新增緊急監護制度。(記者吳政峰攝)

2021/10/05 23: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一名精神病犯6月間因傷人被強制住院,未料治療一個多月後出院,日前又強挖一名超商女店員雙眼,鄉里間人心惶惶。司法院擬在刑事訴訟法中新增「緊急監護」措施,讓法官在判決確定前,可先用司法手段強制命被告入院治療,立法院預計7日排審。但由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等人組成的新時代法律學社認為,「監護」屬於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在這之前,應採德國的「暫時安置處分」,不只能達到相同效果,也能減少疵議。

由於行政院也對於司法院的「緊急監護」設計有疑慮,認為監護屬於保安處分,應於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才符合法治國原則,若在判決確定前就執行,可能有違憲爭議。因此,立法院7日排審該修正案,預計會出現唇槍舌戰的大戰場面。新法社亦強調,精神障礙被告的監護保全措施修法,不應於判決確定前即執行監護處分,否則有違憲問題。

草案增訂「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者,必要時得併命『於確定前執行之』。法院未判決併命執行,而檢察官認有宣告之必要者,得聲請原審法院於判決確定前或繫屬於上訴審法院前,裁定執行之。」也就是「緊急監護」。司法院解釋,「係為處理有關精神障礙被告於偵查及審理程序中之監護處分,以提供被告治療及監督保護,並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且完善裁定監護之相關程序事項,以兼顧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並與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我國既有監護法制接軌」。

司法院的立法理由說明,「實務上刑事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者,須待確定後始執行之,則於判決後確定前之期間,恐生社會安全防護漏洞,爰參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精神,於本條前段明定必要時,法院得併命『於判決確定前執行』該等保安處分。又法院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有疏未併命確定前執行,而檢察官認有宣告之必要者,為免判決確定前或繫屬於上訴審法院前,發生社會安全防護漏洞,得聲請法院裁定該『保安處分於確定前執行』,以期完備」。

簡言之,就是屬於保安處分的「監護」制度,司法院認為若有必要,可於判決確定「前」,由法官先行裁定執行「緊急監護」,讓精障犯入院接受治療,以避免在外趴趴跑,造成社會安全網有漏洞。

行政院同意補漏洞,但對於緊急監護制度有不同意見,直指我國刑事訴訟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但「刑事判決未確定前,不得執行」、「判決必須於確定後方能執行」,乃法治國的基本原理,若依照司法院的緊急監護版本規定,可以於判決確定前執行保安處分,即顯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可能有違憲疑慮。

新法社認為行政院的意見較值得採納,若立法院通過緊急監護草案,恐發生法治國家所未見的法學重大發現。新法社建議,刑訴法應增設程序性、暫時性的保全處分(此即我國現行法仍欠缺的「暫時安置處分」(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已有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26a條等規定可資參照,一樣可以防堵「於判決後、確定前之期間,恐生社會安全防護漏洞」),且更沒有違憲的問題。

新法社憂心緊急監護制度若成真,未來有期徒刑也可在判決確定前即緊急執行,沒收也可在裁判確定前即緊急剝奪,牴觸無罪推定原則,大開法治國倒車,應即刻煞車,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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