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偵審期如何強制治療 院部對立
2021/01/1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嘉義地院去年判殺警案鄭姓凶嫌無罪,並以無串證逃亡等羈押事由,裁定交保,引發社會恐慌。司法院去年底提出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草案,規定法官在偵審期間,可命精神病犯強制就醫;但會銜機關法務部認為,判決確定前執行監護有違法理,應採德國的「暫時安置」才對。雙方今將開會討論,看法可能對立。
司法院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可在判決確定前,向法院聲請監護,據此研擬出「緊急監護」,規定法官於偵審期間,若認為被告犯案時降低或喪失辨識能力,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可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緊急監護」,給予強制治療。
但法務部卻認為,監護是一種刑事手段,不能在判決確定前執行,否則會有冤獄問題;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是1963年立法,上述相關規定理由已不可考,將著手研修。
法務部同意精神病犯在偵審期間應接受治療,但應仿德制創設「暫時安置」處分,由法官依事實裁定安置被告,避免在外危害他人。法務部認為安置與監護的目的和效果不同,即使最後判決被告無須監護,之前的暫時安置也無冤獄問題。
司法院表示,即使刪保執法相關規定,刑訴法第456條也寫明監護或有特別規定的話,可在判決確定前執行,緊急監護並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