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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障犯緊急監護?暫時安置? 司法院激戰法務部

    法官認為鄭男已無羈押事由,曉諭50萬元交保,讓法界驚覺原來社會安全網有破洞。(資料照)

    法官認為鄭男已無羈押事由,曉諭50萬元交保,讓法界驚覺原來社會安全網有破洞。(資料照)

    2021/01/14 22: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嘉義地院去年判殺警案鄭姓兇嫌無罪,並以無串證逃亡等羈押事由,裁定交保,可在外趴趴跑,引發社會恐慌。司法院去年底提出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草案,規定法官在偵審期間,可命精神病犯強制就醫。但會銜機關法務部認為,判決確定前執行監護有違法理,應採德國的「暫時安置」才對。雙方近日將開會激戰。

    鄭嫌前年行兇後,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羈押在看守所內。去年四月底,嘉院以他行兇受精神疾病影響而喪失辨識能力,判決無罪、監護5年,並諭知50萬元交保,引發民眾恐慌。

    外界質疑,鄭男既然殺人,又有精神疾病,為何法院還敢放他出來?法界這才發現,原來我國法制對沒有羈押事由的精神病犯,在判決確定前,竟無任何刑事手段可以命其強制治療,只能放任他在外趴趴跑,宛如不定時炸彈。

    司法院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規定,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可在判決確定「前」,向法院聲請監護。據此,刑事廳研擬出「緊急監護」,讓法官可在偵審期間,有權裁定被告接受強制治療。

    草案指出,偵審期間,法官若有足夠事實,認為被告犯案時受到精神疾病影響,而降低或喪失辨識能力,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可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緊急監護」。首次一年,接下來每次6個月,合計最長不得超過5年。若最後判決確定時未宣告監護,則之前的緊急監護視為撤銷。

    法務部看到草案後大吃一驚,直指監護是一種刑事手段,絕對不能在判決確定前執行,除了有違法理,還可能會有刑事補償的問題。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為何規定監護可在判決前執行?法務部表示,那是1963年立的法,理由已不可考,將著手研修。

    法務部同意精神病犯在偵審期間應接受治療,但不能是監護,最好的方式,應仿照德國創設「暫時安置」處分,由法官依事實裁定安置被告,限制其自由,避免在外危害他人。法務部認為,因為安置與監護的目的與效果不同,即使最後判決被告無須監護,之前的暫時安置也不會有補償的問題。

    但司法院強調,即使法務部刪除保執法第4條,刑訴法第456條也寫明,監護或有特別規定的話,可在判決確定前執行,故緊急監護並無問題。司法院質疑,德國「暫時安置」部分條文準用羈押規定,如果台灣也是,偵查期間最多只能安置4個月,屆時檢察官若還沒偵結,不就要放他出來了?

    院部爆出重大歧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將召集兩方開會,屆時衝突浮上檯面白熱化,兩造均預料會有場硬仗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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