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農漁會賄選 綠委提修法最重關10年、罰2000萬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右)、鍾佳濱(左)今舉行記者會,針對農漁會賄選情事,盼修法提高刑度以端正選風。(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雲林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在農會選舉時因賄選被解職。為遏止賄選情事,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上週表示研擬修法提高刑責。民進黨立委郭國文、鍾佳濱今舉行記者會,郭表示,他已提出「農會法」及「漁會法」修正草案,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違者最重關10年、罰2000萬元,盼修法提高刑度以端正選風。
郭國文指出,「農會法」及「漁會法」雖經多次修正,但農、漁會選舉賄選案仍層出不窮,近期更有雲林農會賄選事件。為端正選舉風氣,遏止賄選行為,他與鍾佳濱今日共同舉辦「杜絕農漁會賄選案,比照選罷法」記者會,邀請農委會、法務部檢察司、警政署刑警局偵查科等單位一同出席商討。
郭國文說,「農會法」第47條之1、第47條之2是於1985年所增訂,「農會法」經過2001年及2016年兩次重要修正,而相關刑度卻從未提高,甚至地方法院針對農會賄選判決達590件,並無銳減趨勢。
另,根據高檢署統計,1997年農會代表選舉賄選被判決有罪者共278人,2017年被判決有罪者則為254人,20多年來相差無幾,且至今每年平均仍有100餘件賄選案起訴,原刑度顯已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郭國文認為,農會的業務運行影響農民權益甚大,其選舉的重要性並不亞於公職選舉,因此他提案修正有關賄選的處罰規定,比照選罷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將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郭國文也提到,「漁會法」第50條之1、第50條之2也自1985年新增後未曾修正,漁會賄選案雖不像農會之多,卻仍未完全終止,為預防賄選發生,實有必要同「農會法」一併修正,提高罰則至與公職人員選舉賄選刑度相同。他將持續和農委會商討,盼透過修法提高刑度以端正選風。
對此,農委會、法務部及警政署代表於會中都表達正面態度,認為提高刑度對賄選確實有嚇阻作用。郭國文說,期盼行政部門可以加快腳步,提出修法版本,且警政署應把抓賄選當作重大事項並列為考核,以端正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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