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護出勤車禍未啟動調查會 監院促內政部檢討
監察院。(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高雄市消防局鳳祥分隊去年初發生出勤車禍,造成1消防員死亡4人重傷,宜蘭縣消防局壯圍分隊救護勤務車禍也造成1消防員重傷。監委浦忠成、葉大華調查認為,消防車、救護車執行救災勤務發生人員傷亡,內政部未依消防法第27條之1調查權修法精神啟動災害事故調查委員會。監察院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2位監委指出,2019年10月3日台中大雅區違章鐵皮屋工廠火警,造成2名年輕消防員因入室搶救不幸殉職,當時為調查該案,消防署以「符合消防法第27條之1(調查權)精神」,於修法前組成調查會,並於11月13日消防法修法通過後,明定若消防員因災害搶救導致重傷或死亡,應即開啟調查。
然而,去年初高雄鳳祥分隊出勤車禍案,造成1消防員死亡4人重傷,宜蘭壯圍分隊救護勤務車禍造成1消防員重傷,理應符合調查權啟動條件,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也兩度發函建請召開調查會,消防署卻以「就是交通事故」為由,拒絕開啟調查,僅以召開研商會議處理。
調查發現,消防法第27條之1並無明確定義何謂「災害搶救」及範圍。2位監委認為,車輛事故鑑定之目的在於肇事責任分析,與調查會為改善行政作為進行調查難謂相同,也未能達到「防範災害事故再次發生」之目的,建議應將勤務交通事故納入調查範圍,藉以改進及強化訓練,並保障基層勤務人員工作權益。
2位監委說,消防署若執意認定「消防救護勤務交通事故」與「災害搶救」範圍有所區隔,應於消防法相關法令予以明文規範。
另,消防署於消防法第27條之1修訂前,即參考其立法精神組成調查會,調查台中大雅區工廠火警案,歷時1年餘,相關調查報告已經內政部核定並公告於該署網站,但調查會至今年7月未曾正式運作,恐有功能不彰之虞。
2位監委表示,調查會的定位是獨立調查機制,或為行政調查機制,是否與現行相關調查機制重疊而難以啟動,仍有待釐清。建請內政部檢討調查會的啟動機制層級、委員組成資格條件、聘任方式、處理程序等是否周妥,期使調查時程儘量縮減,並進行必要的調查及追蹤改善情形,以使調查會發揮應有的功能。
此外,因應日益多元及新型態的救災需求,2位監委也促請消防署應檢討各級政府救災相關設備、裝備及消防人員個人安全裝備,是否符合現行救災量能,以及如何確保救災人員救護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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