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淫保全案涉違失 監委請司法院對法官職務監督
羅姓保全去年以藥劑性侵2名未成年少女,甚至於法官裁定交保期間,又犯略誘囚禁高雄少女案。(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羅姓保全去年以藥劑性侵2名未成年少女,並拍攝性交及猥褻影片,甚至於法官裁定交保期間,又犯略誘囚禁高雄少女案,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監委葉大華、郭文東、張菊芳調查發現,台北地院承審法官曾正龍僅以移審時被告的說法與配合態度,即認定羅無預防性羈押之事由,且未審酌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直接依被告聲請將全案移付調解,執行職務涉有違失,將函請司法院對曾為職務監督。
羅男原為某保全公司區經理,負責應徵面試工作,於2018年5月利用人力銀行及社群媒體網站,對欲求職的15歲C女、16歲A女,分別以藥劑性侵並拍攝性交及猥褻影片。該案偵查中經北院裁定羈押,但起訴移審後,法官諭知羅5萬元交保。羅在交保期間誘騙高雄14歲B女,將他囚禁於其新竹民宅頂樓密室。
羅男迷姦C女、A女之犯行,北院於去年7月判決羅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2次、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羅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該判決於同年8月底確定;略誘及囚禁B女之犯行,高雄地院於今年5月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
就函請司法院對承審法官為職務監督的理由,葉大華表示,本案法官有關具保停押的處分,屬其審判核心事項,監院予以尊重。但承審法官未審酌兒少性侵犯罪的特殊性、忽略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所提被告有再犯之虞等事證,僅以移審時被告的說法與配合態度,即認定羅男無預防性羈押之事由。
葉大華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監院認為被告有無預防性羈押之必要,實應由法官依個案狀況,衡酌兒少性剝削犯罪的特殊性、加害人犯罪心態、使用手段惡性程度、被害少女身心造成的傷害、對群體兒童的保護等綜合判斷,且也不能違背國民的法感情。
再者,葉大華說,承審法官未妥適審酌被害人C女仍陷入恐懼、逃避、不確知被害情節及欠缺法律扶助的困境,直接依被告聲請將全案移付調解,致羅男以極低的金額與被害人和解,形同對被害兒少的二次傷害。訴訟中調解既屬修復式司法制度的一環,自應審酌移付調解的時機及條件,並應考量兒少性剝削案件的特殊性等因素,而不應僅考量作為量刑參考或被害人有無受經濟上補償。
最後,葉大華表示,羅男以脆弱少女為目標,反覆實施計畫性的犯罪,其再犯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性侵害類型。承審法官屬北院性侵專股,應優先考量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及其程序主體權、表意權及資訊獲知權的保障,卻但他未審酌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也未適時尋求專家證人提供兒童觀點的意見,及參酌兒童人權公約的相關見解,又未酌定足以防制被告再犯的適當事項,直接將全案移付調解,均有欠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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