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工程未落實監造致生災變 監院糾正台電
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灣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於2004年12月招標辦理「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由桃園營造公司得標,北區施工處自辦設計及監造,但監委章仁香等人調查發現,該工程未落實監造,工作井發生砂湧及上舉災變,致工程停工,後續更衍生履約爭議調解及訴訟。監察院通過糾正台電。
本案調查監委為章仁香、李月德及楊美鈴;3位監委表示,北區施工處辦理本工程監造過程,屢見相關警訊及承商不當施工情形,2006年1月5日造成鄰近建築物圍牆龜裂損壞;同年4月12日、21日及22日承商於沉箱工作井採用違反契約規定的點井抽水(乾式開挖)方式施工。
而後,該工程於2006年4月17日起,傾斜儀監測數據超過警戒及危險管理值,卻未能適時指正,致同年月23日沉箱工作井發生砂湧及上舉災變,除延後原預期效益的達成期程,並衍生鄰損復舊及增設臨時供電設備額外支出,核有疏失。
監委另指出,北區施工處未深究履約進度大幅落後,及工程災變的責任歸屬,即率爾於2007年4月3日邀集承商召開協議終止契約會議,但事後承商卻持該次會議紀錄草稿等資料,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並提起法律訴訟,耗時逾9年才判決確定,並延後正式線路工程執行期程逾8年,難辭疏失之咎。
監委表示,該工程履約爭議訴訟,最高法院於2017年3月31日判決確定,是因可歸責於承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但之後北區施工處僅針對「請求返還已支領工程款」及「損鄰及基隆河堤防沉陷修復費用」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
監委說,北區施工處直到監院調查期間,才又針對「扣收履約保證金」、「工作井回填及四周排水涵管修復費用」、「扣罰逾期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含增設臨時供電設備費)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展開相關積極作為,核有欠當。
因此,監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已通過監委章仁香、李月德及楊美鈴提案,糾正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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