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爆收賄還告媒體誹謗 林益世誣告罪判5月定讞
2019/10/25 11:50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等罪,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已判判2年定讞入獄,涉收賄6300萬部分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全案爆發之初,林益世控告爆料的壹週刊誹謗,反而讓他罪加一條,吃上誣告罪名,一審依誣告罪將他判刑8月,二審今年4月改判5個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誣告罪為本刑7年以下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判決指出,2012年壹週刊爆料,指林益世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林益世否認犯行,一口咬定週刊報導不實,控告壹週刊加重誹謗。
但後來出現「一刀斃命」關鍵錄音檔,特偵組偵辦後,林益世改口承認「收錢」但否認「收賄」,法院一、二審都判林益世有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已被判刑2年定讞,林已入獄服刑,林被判2年徒刑定讞,涉收賄6300萬元部份,目前仍在高院更一審審理中,索賄8300萬部分則是一、二審都判無罪而確定。
壹週刊反控林益世誣告,一審士林地院認定林明知自己有收賄行為,卻誣指壹週刊誹謗,依誣告罪判林8月徒刑;林認為應判無罪,檢方認定判太輕,雙方都上訴。
高院今年4月仍認定林益世構成誣告罪,但刑度略減為5個月,但仍不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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