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共諜來台發展組織 檢方竟然無法監聽
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卻漏掉國安法,形同國安漏洞。(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刑法」外患罪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把中國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納入規範,但由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等學者組成的「新時代法律學社」發現,檢察官其實多以「國家安全法」5-1條偵辦共諜案,惟本法為5年以下之罪,竟然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監聽要件,形同國安漏洞!
新法社指出,通保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法院才能核發通訊監察書供檢調監聽被告,而危害國安重大的發展共諜組織罪,根據國安法5-1條規定,為本刑5年以下之罪,不符合監聽要件,造成檢察官就算知道犯罪,也無法掛線監聽蒐證。
新法社認為,國安法5-1條與竊盜罪相比,造成的影響及所侵害的法益天差地別,但兩者的刑度竟同為5年以下,且無最低的樓地板刑期限制,顯難讓民眾信服,且法官在量刑上,也幾乎不會判到5年上限。
新法社表示,國安法第7條雖然另行授權「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可對境外敵對勢力的通訊核發監聽票,但這種情報首長可以、負責起訴的檢察官卻不行監聽的怪象,恐影響辦案進度與方向。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新法社建議立法者可特別把國安法5-1條的發展間諜組織罪拉出來加重處罰,訂為3-10年之罪,除了可解決實務上的辦案問題,設立樓地板刑期,也可化解輕判疑慮。
若立法者不考慮調整刑度來加重處罰發展組織的共諜,新法社則建議在通保法5條1項中增列國安法5-1條,授權檢方得以監聽侵害國家法益甚鉅的發展共諜組織罪。
此外,因應刑法與機保法修正案納入「陸港澳」地區,新法社建議國安法2-1條也應同步修正,增列「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以符合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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