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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納外患罪 加快判決定讞

中生周泓旭共諜案。(資料照)

中生周泓旭共諜案。(資料照)

2019/05/08 06:00

〔記者錢利忠、吳政峰、楊國文/台北報導〕為解決共諜案一再輕判問題,立院昨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外患罪規範。審理中生周泓旭共諜案的高等法院法官沈君玲指出,樂見修法,應會對共諜產生遏阻效果,直接的影響是高院和高分院即是法定的一審,也是唯一的事實審,上訴三審後可比以往更快判決定讞。

規範明確 法部︰無須再爭辯陸港澳是否屬外國

沈君玲表示,修法提高刑度和擴大適用範圍很適當,可將共諜及其港、澳等外圍組織活動一併納入。高檢署檢察官指出,修正案有助提升民眾與這些地區人員接觸的警覺性;調查局表示,尊重修法。

法務部表示,修法後規範對象更明確,有助檢方辦案及法官審案的精準度,無須再爭辯「陸港澳」是否屬外國;至於另增設「境外敵對勢力」,此名詞可參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定義,把政府、政治實體、機關、組織全部納入。換言之,若勾串恐怖組織叛國,亦為處罰範圍。

但曾辦過共諜案的檢察官指出,修法方向雖正確,但僅修外患罪,沒提高國家安全法刑責,就算將修正條文套用於近年來的共諜案,結果也不會不同,威嚇意義恐大於實質。

無論是號稱「史上最大共諜」的鎮小江案、首宗「中生共諜」的周泓旭案、新北地檢署辦過的退役中校發展組織案、桃園地檢署偵辦的台商共諜案等,都圍繞於法定刑為五年以下徒刑的國安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的發展組織罪,關鍵在於還沒發展到符合外患罪的標準,共諜組織就已落網。

檢方直言,共諜案最常見及初始的態樣就是「發展組織」,無論既遂或未遂,若沒觸及外患罪適用法條,只能朝國安法方向調查,要嚇阻共諜,第一要務應該是拉高國安法發展組織刑責,才能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回顧近年來案例,少有依外患罪章論刑,若要達到外患罪章標準,就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刑法一○三條「開戰端」、一○四條「領域變動」;一○五至一○八條「戰時械抗、通敵、不履行戰期軍需契約」等;一○九至一一二條「刺探或洩漏國防秘密」;一一三至一一五條「未授權與他國訂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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