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最高法院駁回
2018/03/08 15:56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於2014年入監服刑,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駁回非常上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於2014年入監服刑,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郭瑤琪11年前被指控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兩萬美元後,二度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被最高法院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8年確定。
郭瑤琪先前曾7度提起非常上訴,但2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都駁回,直到監察院去年4月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對於郭瑤琪案的調查報告,認為此案有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相關疑慮,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顏大和始於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中指出,郭瑤琪在歷次的法院審理中,均否認收賄,甚至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之認定,有鑑於歷來判決對於收賄罪之成立,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的認定,「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因涉及法律見解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有闡釋釐清之急切,因而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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