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毀棄隱匿政治檔案最重判5年
立法院院會5日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下午進入逐條表決階段,民進黨立委蔡適應在表決民進黨團提出之修正動議時,高舉贊成標語提醒同黨委員投票。(記者黃耀徵攝)
〔中央社〕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如果拒絕、妨礙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最重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可按次連續處罰;毀棄、隱匿政治檔案,最重可處有期徒刑5年。
為促進轉型正義,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促轉條例草案,全案經朝野立法院黨團多次協商,都未獲共識,院會上午開始以表決方式處理。
條文規定,行政院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有5大任務,分別是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處理及運用;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條文規定,依促轉條例接受調查的有關機關、團體、事業、人員,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拒絕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條文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政治檔案,或導致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罰。
此外,對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的刑事案件,應重新調查、平復司法不法。平復司法不法,得識別加害者並追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家屬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歷史真相,並應依促轉條例撤銷相關司法不法有罪判決,並撤銷有罪判決前科紀錄。
條文規定,對不當黨產移轉為國家所有,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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