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大前教授 違法持股被彈劾
興大學前教授洪瑞華於擔任興大創新產業推廣學院前院長期間,兼任公司監察人且持有該公司成立時29.23%、增資後20.27%之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監察院今通過並彈劾洪瑞華,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圖為監察院。(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記者林良昇、林曉雲/台北報導〕中興大學前教授洪瑞華於擔任興大創新產業推廣學院前院長期間,兼任公司監察人且持有該公司成立時29.23%、增資後20.27%之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監察院今通過並公布監委王美玉、仉桂美提案,彈劾洪瑞華,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同條項但書規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事業,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
彈劾案文指出,洪瑞華於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兼任中興大學創新產業推廣學院院長,該行政職務相當簡任第12職等,其於2014年8月25日起至10月5日擔任品創園公司監察人,並於2014年8月25日至9月22日持有品創園公司29.23%股份、而2014年9月23日至2016年1月4日仍持有該公司20.27%股份,洪瑞華於監院詢問時坦承不諱,違法事證明確。
監委表示,洪瑞華雖稱不諳法令規定,並未領取監察人酬勞,且於獲知違法後,已於2014年10月5日辭去監察人職務,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參考,不能因而解免其違法責任,依法彈劾後,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洪瑞華表示,該公司是家族留下的老宅轉換為對兄長與外甥的小農創業,係屬封閉小型公司,實收資本為台幣750萬元,她才會有持股和擔任監察人,而監察人一職也主動陳報校方,隨即因人事室告知而立即辭任,因不黯尚有持股比例的規定,在接獲通知後亦立即移轉持股,期間完全無領取任何報酬,更與自己擔任學校行政職務無關,亦無損及政府信譽;監察院及公懲會應考量比例原則判處,對教授因某個期間擔任學校行政職務,即必須比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的規定,政府也宜加以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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