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同意書 讓台科大教授被彈劾
2016/08/10 19:28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教授黃忠偉兼任應用科技學院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所長期間,由其本人親簽董事願任同意書,擔任集能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院今彈劾黃忠偉,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黃忠偉自2009年間集能公司設立時即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由其本人親簽董事願任同意書,同意書上雖記載任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但後來該公司並未改選董監事,但依公司法規定,黃繼續延任董事職務,直至2015年3月10日該公司解散為止。
監院指出,黃忠偉自2011年8月1日起兼任台科大應用科技學院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所長,相當簡任第12職等主管職務,但仍持續擔任集能公司董事一職,依照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監院表示,黃忠偉雖稱其未參與公司會議及決策,亦未領取任何公司報酬,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議決書已明載:「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所以不足以免責。
但監院也認為,集能公司曾整年申請暫停營業,並在2015年3月10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代表從2014年1月1日起至決議解散前已處於停業狀態,可為處分輕重審酌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