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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修詐欺罪刑責 親民黨立委:自己的國人自己關

2016/04/16 13:31

肯亞、馬來西亞事件延燒,中國更藉此指控台灣是詐騙王國,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左)提案,將加重詐欺罪刑責提升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肯亞、馬來西亞事件延燒,中國更藉此指控台灣是詐騙王國,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提案,將加重詐欺罪刑責提升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讓我國犯境外詐欺罪的國人,適用我國刑法罰則,同時再提高罰金由100萬元以下提高至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詐騙集團首謀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加重詐欺罪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陳怡潔說,我國刑法雖採一罪一罰,詐欺犯如果犯案數多,最高可囚20年,但國人於境外犯罪,詐騙他國民眾,依照刑法第7條規定,須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適用我國刑法規定予以懲處,現行刑法詐欺罪刑責不符刑法第7條規定。

陳怡潔說,因此當我國國人於他國犯詐欺案時,引渡或遣返我國後,往往因被害人為他國或中國大陸地區民眾,不適用本國刑法詐欺罪之刑責,僅能予以釋放或輕罰,這對受害國之民眾完全無法交代。

陳怡潔表示,國台辦曾說明指出:「因為很多台灣的電信詐騙嫌犯,並沒有得到應有的懲處;而大陸追回的贓款,到目前為止,只有人民幣二十萬元。過去有不少嫌犯,才剛押解回台灣,就交保處理,讓大陸民眾極為不滿」;根本原因就在於我國刑法加重詐欺罪刑責過低,境外犯罪無法用我國刑法予以懲處,所以有必要修正提高加重詐欺罪刑責。

陳怡潔強調,對於國人遭遣送至中國大陸事件,我國政府除了應捍衛我國主權及國民權益,須設法把人帶回國內,如果國人於境外涉嫌詐騙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就應予以懲處,「自己的國人自己關」,修正加重詐欺罪的刑罰應立即著手去做,洗刷「詐騙王國」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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