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外役監條例修正案 放寬遴選資格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下議事槌,宣布「外役監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將現行監獄受刑人的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包括把其中一款改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3個月」等,以利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即得以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3款規定者遴選之。包括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1/3、累犯逾1/2;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案指出,外役監設立的目的,是在使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但「外役監條例第4條」於202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後,因積極遴選條件過於嚴格,以致合乎此要件的受刑人大量減少。這不僅導致監所人滿為患,也有礙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因此她提案修法,適度放寬遴選積極資格。
三讀通過條文,將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的第1、第2款改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3個月」、「有悛悔實據且3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