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三讀 未來國土「適地適用」
立法院今晚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將國土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區,要求各區依其自然條件發展。(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晚上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將國土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區,要求各區依其自然條件發展。致力推動此案的國民黨立委邱文彥受訪表示,此案將讓國土未來可「適地適用」。
邱文彥舉例指出,新竹、台中、台南其實屬於缺水地區,政府卻在這些地方設置科學園區,未來國土將依照當地的自然環境條件規劃發展;同時,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的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邱文彥表示,國土計畫法是回應921大地震、88風災等重大災害氣候變化,讓國土依其自然條件發展。不過,對於相關配套「海域管理法」未三讀通過,邱文彥相當失望,「這是很大的遺憾」。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行政院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審議會,審議、協調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的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全國國土計畫每10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與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但遇戰爭、地震等重大事變得適時檢討變更。
國土復育方面,包括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嚴重山崩地滑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國土復育促進也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除被評估安全堪虞、有立即危害者,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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