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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修正案三讀 法醫須具法醫師證照

2015/12/11 15:23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自今年12月29日起,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自今年12月29日起,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但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偏遠地區遴用特約法醫師人力仍有不足時,醫師仍可執行法醫業務。

當年為了解決法醫荒,在2006年底施行的「法醫師法」,開放現職檢驗員進入台大法醫所就讀,以考取法醫資格;原預計在2012年底起,限制一般醫師執行法醫工作。但因檢驗員取得法醫資格的數量不如預期,遂於2012年修法再延三年,預計在今年底到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25日審查「法醫師法修正草案」時,朝野均同意不再延期。按新修條文,醫師未來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但為因應突發狀況而增訂但書,只要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及偏遠地區遴用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人力仍有不足時,醫師仍可執行法醫業務,以確保司法資源能夠合理分配。

醫師公會全聯會日前曾對此提出反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強調,醫師與法醫是不同的兩個專業,應接受法醫專業學程與通過法醫師專技高考者,才能擔任法醫師工作,以確保法醫鑑定之品質。

對於醫師公會的反彈。她透露,在目前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長期壟斷解剖業務下,各地檢署聘任「醫師」擔任榮譽法醫師所作的,只是相驗,而非解剖,且案件量僅417件,只佔全年相驗案件的3.3%,其餘均由公職法醫師與檢驗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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