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保法」修正三讀 運輸業應提供無障礙服務
全國市區客運低地板公車比例僅43%,且城鄉差距大。(資料照,記者歐素美攝)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打造友善身障者社會,立法院院會今早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法明定,運輸營運者應在所服務的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提案說明指出,現行「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並未要求運輸業者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導致政府推動大眾運輸工具全面無障礙進度遲緩,許多身障者紛紛反映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不公平對待,例如全國市區客運低地板公車比例僅43%,且城鄉差距大;國道客運更只有極少數的業者與路線設有升降設備與無障礙輪椅席,足見我國大眾運輸工具對於身障者並不友善。
本次修法明定,運輸營運者應在所服務的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前述者若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經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與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上述規定。
新法明定,大眾運輸工具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體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卻有困難者,得有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針對上述營運業者未改善或未提具改善方案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期限改善完成者,新法另明定,該交通主管機關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立法院院會今早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法明定,運輸營運者應在所服務的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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