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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委辦 須公開招標或評選

2016/01/26 06:00

林佳龍表示,社區大學除了具備終身學習的功能,更應該有建立公民社會的責任。(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市政會議廿五日通過「台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社區大學的委辦單位應為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並以公開招標或公開評選方式辦理,避免獨厚特定法人;另針對課程學分、評鑑輔導等有更詳盡的管理辦法。

台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原只規範社區大學由教育局自行設置或採委託方式辦理,修正條文規定更明確,受委託團體必須為依法設立或立案的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受託團體除台中市市立學校以委任方式辦理外,其他財團、公益社團法人或非台中市市立學校,以公開招標或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修正條文內容還包括教育局應寬列預算,提供受託團體辦理社區大學所需的補助;並新增條文,社區大學學員學分累積達結業標準者,得以市長名義授予結業證書。

市長林佳龍表示,以往政府害怕社區大學被地方人物控制,或變成綁樁腳的機構,所以「防範勝於促進、管理勝於輔導」,相當可惜,有必要重新檢視社區大學的教育體制,社區大學除了具備終身學習的功能,更應該有建立公民社會的責任。

林佳龍也表示,社區大學在深化民主政治或提升社區教育都扮演重要角色,從剛結束的大選可以看到公民社會的茁壯,政府被賦予的權力來自人民,如果政府行使的權力不正當,權力將隨之消失,因此,幫助社會組織化,與政府持續溝通對話,是讓政府與時俱進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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