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撞當場未舉發 警補製罰單判撤
2015/08/23 06:00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洪姓男子駕車在高速公路追撞前車,員警到場後,以他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前車肇事,開罰新台幣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洪男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員警在事發時沒有當場開單,而是補製罰單寄送給當事人,有違程序,判決撤銷罰單。
洪姓男子於103年11月16日下午5時14分駕車至永康交流道附近時,因前方回堵,從後方追撞前車,警員到場後未當場舉發,而是在當日晚間10時10分才製作事故談話紀錄表,於同月21日將罰單寄到當事人家中。
洪男表示,員警在現場並未使用儀器量測,就直接判定他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讓他不服,警方則指稱洪男在警訊時自承,距離前車3至4個車身,才據以開罰,並無不當。
法官認無不能舉發理由
法官認為,事發時,員警並無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理由,且該案也不符合逕行舉發,僅憑事發時筆錄內容作為舉發依據,沒有科學數據,是明顯的「肇事舉發」,剝奪洪男陳述意見之機會,侵害當事人權益,判決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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