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單前沒勸導 34張罰單全撤銷
2015/03/07 08:00
小貨車停免費停車場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黃姓男子的自小貨車停在縣政府旁免費停車場,被警方依營業車輛不得停放為由,連開34張罰單,事後黃男抓到警方開單的瑕疵,因為警方事先沒有依規定「勸導、照相通知駛離」,法官認為警方舉發過程確有瑕疵,判決撤銷34張罰單。
縣府禁止營業車進入
為了爭這口氣,黃男還罕見地請了律師來打這場行政訴訟,黃男說,他商行的3輛自用小貨車停在新竹縣政府旁免費停車區,卻被新竹縣警局從去年5月起,連續依「停車位置不依規定」為由開34張罰單,每張罰600元,共罰2萬400元。
黃男說,縣府公告禁止營業用車輛進入停車場,並不合法,且他的車並非營業用車輛,加上警方開單之前,也沒有逐一勸導、照相通知駛離,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發現,黃男的車是營業用車輛無誤,然而根據新竹縣警局公告,「對營業用車輛停放在該停車場,經勸導、照相通知駛離,仍不聽從者,罰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依規須先勸導照相等
實際上,新竹縣警局開單時,並未注意此舉發程序,導致舉發過程有瑕疵,因此法官判決撤銷34張罰單。
新竹縣警局表示,警局在洽公停車場設公告,是依法規設立,警員也是依法開單,且經向黃男勸導後,對方仍我行我素,讓貨車司機停在禁停區,且民眾多次反映洽公停車場已成該公司私人停車場,警方是一律平等開單,並非針對黃男商行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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