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新畜牧場條例又改 爭議中過一讀

「嘉義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條文昨審查前又再修正,最後在爭議中通過一讀。(記者林宜樟攝)
19日聯席審查 議會要求今實勘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議會昨天召開第十八屆第十一次臨時會,縣府提送「嘉義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審查,但草案條文一改再改,多位議員質疑開會前送交的條文,竟與十日送議會簡報內容不同,要議員怎麼審查?在爭議中,草案通過一讀,預計十九日上午聯席審查,議會要求今與縣府實勘各式畜牧場設施,做為審查參考。
嘉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於九月初臨時會討論,因縣府農業處一再修正條文,被議會退回,這次臨時會目的就是要審查此案,沒想到條文昨在審查前又再修正。
設施標準提高 縣府稱鼓勵環保
縣議員詹琬蓁、林寶瓶、陳柏麟質疑,新版本第四條第五款敘明畜牧場距離房舍五百公尺以上,距離學校與醫院一千公尺以上,飼養豬場及飼養家禽需以非開放式畜禽舍等有助環境改善之環保節能設施,但舊版本條文中原有的「水簾」等字詞消失,相關設施被新增到第五條,若業者設置噴霧除臭等更嚴格標準的環保節能設施,可降到距離房舍等三百公尺以上,距離學校或醫院五百公尺以上。
議員們抨擊,草案內容一再修改,農業處的專業何在?議員黃嫈珺也批評,自治條例竟無罰則,如何規範業者?要求增訂罰則。
農業處長林良懋則說,原版本新設置畜牧場只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標準即可,該局新版本將飼養設施標準再提高,並增加條文鼓勵業者採用最高標準的環保設施。
業者怨財團才能負擔 促辦座談
對此,嘉縣養豬事業發展協會理事長張豐欣認為,新版本的規定太嚴格,幾乎已無法再設置新畜牧場,若要設場,成本至少增加五成,恐怕只有財團大企業才有能力負擔;他說,嘉縣是農業大縣,畜產業是重要產業,應比照其他縣市訂定三百公尺以上標準即可,他訴求召開座談會,讓各方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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