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改名規定放寬 外國人也適用
2013/10/18 06:00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增列被認領、被收養或撤銷領養、收養等情形得申請改名;並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的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得以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申請改姓等規定,以維護各民族文化傳承。
考量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時因太倉促或不熟悉我國文字,採用粗俗不雅的姓名,事後想改名時,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同時,配合刑法修正,增訂將屬輕罪的「易服社會勞動者」,也可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原規定「出世為僧尼」或「僧尼還俗」者可申請改名,草案也修正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均可改名,所有宗教都適用。(記者邱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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