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化粧品限自用 違規最重罰百萬
食品藥物管理署分享5大類常備藥品,包括解熱鎮痛、抗組織胺、暈車藥、腸胃用藥及外用藥膏,民眾可放進旅行清單。 (記者邱芷柔攝)
7月起化粧品不再分類管理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暑假旅遊旺季,民眾從國外購入藥粧品、醫療器材和食品須注意相關規定。今年七月起我國不再對化粧品進行分類管理,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入境不限數量,不過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國外帶回來的化粧品僅能自用,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者最重可罰一百萬元。
醫材、藥品、食品也限自用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簡任技正吳亭瑤表示,化粧品統一管理後,同步廢止「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過去每種特定用途化粧品最多只能攜帶十二件(單位:盒、罐、包、袋等),合計不超過卅六件,今年七月起不再限制數量。
醫療器材方面,OK繃不超過六○片、液體OK繃不超過四條、醫用棉棒不超過二○○支、衛生套不超過六○個、衛生棉條不超過一二○個、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六○片、矯正鏡片不超過一副、醫用口罩不超過二五○個,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即可通關,但僅限自用。
返國入境旅客攜帶藥品,非處方藥每種至多十二件,合計不超過卅六件;若攜帶處方藥,未帶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藥量以兩個月為限,有帶處方箋可帶六個月用量。攜帶管制藥品須帶處方箋,藥量以六個月為限,且藥品須隨身攜帶,不可郵寄或快遞,藥品同樣僅能自用,違者最重可處兩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涉及刑責。
食品部分,攜帶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件,合計不超過卅六件,價值需在一千美元(約台幣三.二萬元)以下、總重量在六公斤以內,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同樣不得販售予他人,違者最重可處三百萬元罰鍰。
食藥署推薦5大類常備藥品
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則推薦五大類常備藥品,包括解熱鎮痛、抗組織胺、暈車藥、腸胃用藥及外用藥膏,民眾可放進旅行清單,若計劃前往衛生環境較差或有流行病風險的地區,可至旅遊醫學門診諮詢,了解是否需要特別準備藥品或提前接種疫苗,做好行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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