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緊急開藥規定嚴苛 大法官: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率太郎宣讀大法官釋字778號,宣告相關法條與函示違憲,即日起失效,不再援用。(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吳亮儀/綜合報導〕醫藥分業制度下,藥事法施行細則與食藥局(現為食藥署)函示規定,醫師在「當場」與「立即」的醫療急迫情形下,才能親自給予病患藥物,無須經過藥師調劑。大法官認為這兩項要件過於嚴苛,十四日做出釋字七七八號解釋,宣告相關法條與函示違憲,即日起失效,不再援用。
藥事法規定,醫師可以在醫療急迫情形或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替病患親自調劑藥品。至於何謂「醫療急迫」?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定義為「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食藥局一○○年度函示更進一步限縮為「『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
二○一三年間,北市一名毛姓醫師在沒有藥師在場下,自行替病患調劑藥品,並請病患簽署「緊急調劑請求書」,後遭人檢舉,衛生局調查認定毛醫師違反藥事法,開罰三萬元;毛醫師提起訴願、訴訟均遭駁回,隔年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審查後認為,母法(藥事法)規定醫師可在醫療急迫情形下自開處方,替病患親自調劑藥品,子法施行細則與行政函示卻擴權限制醫師在「立即」與「當場」才能開藥,逾越母法規定,與憲法廿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意旨不符,因此宣布施行細則五○條及該函示即日起失效,不再援用。
須符2要件限縮醫療急迫意義 牴觸母法
大法官解釋,「醫療急迫情形」多端,病人急需使用藥物情況,不一定只限於「當場」與「立即」,如果過度限縮醫療急迫的意義,均牴觸母法及有違保障病患權益意旨。
食藥署藥品組簡任技正陳可欣說,下週會開會討論、重新解釋母法,針對緊急狀況醫師調劑藥品規範做出更明確解釋、減少模糊空間,且會訂定新施行細則,依程序預告、公告、送立院備查等程序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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