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學現生機? 愛滋阿立案發回更審
國防大學復興崗校區。(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記者楊國文、涂鉅旻/綜合報導〕原就讀國防大學的一名男學生阿立(化名),四年前被依德行考核未達標準,且申訴逾期,遭校方退學,但衛福部認為該生可能因愛滋病被歧視遭退學,要求國防大學三個月內恢復他「就學機會」等處分,國防大學不服打行政訴訟獲勝訴。衛福部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未查明「就學機會」等內容,昨撤銷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國防部表示,尊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國防大學待收到判決書後,會配合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審理。
本案源於這名男學生於一○一年就讀國防大學後,經健康檢查確診感染愛滋病,同年被校方以擅自攜帶筆記型電腦在營區使用,擔任實習幹部又規避檢查、欺瞞師長為由,記兩大過與兩支申誡後,又因操行成績被扣分而遭退學。該生逾期申訴,退學處分確定。
這名學生質疑,是因自己患有愛滋病遭歧視才被退學,向衛福部申訴,衛福部受理後認為歧視成立,處分國防大學三個月內須恢復該生「就學機會」或「和解,進行改善」。國防大學不服衛福部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行政處分應明確,衛福部要求「恢復就學機會或與該生和解」,並非要求恢復就學,也未指將退學處分直接撤銷,北高行僅以「恢復該生就學機會」就是國防大學應撤銷或變更退學處分,忽略除退學處分外,尚有其他「恢復就學機會」,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該生是否確實因德行不佳遭退學,或者退學有可能和因AIDS遭歧視有關,均須調查清楚。此外,校方雖表示,該生被退學處分的理由,和感染愛滋病無關,但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所謂的「歧視」、「不公平待遇」牽涉範圍甚廣,其被退學處分是否有假借合法外觀,而行歧視之實,都應予調查,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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