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年度算法 勞資可約定
勞動部昨天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詳列特別休假計算規則,並將「一例一休」的「休息日」納入相關條文中。 (資料照,記者黃邦平攝)
勞基法施行細則昨公告 32年來最大幅修正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昨天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詳列特別休假計算規則,並將「一例一休」的「休息日」納入相關條文中,但並未提供更多「彈性」。這次施行細則修正主要是因應去年勞基法修法,共異動十六條條文,是勞基法實施卅二年來變動最大的一次。
特休假可採曆年、學年或週年制
新的施行細則中規定,勞工特別休假採用的年度可依照曆年、到職週年,也可依照教育單位學年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年度,甚至只要勞資雙方約定,以其他日期為起訖日都可以。勞動部強調,不管採取哪種方式,未來勞檢會注意雇主換算後是否依法給足。
未來勞檢重點 換算後有無給足假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勞基法規定都是以任職滿多久就有多少天特休,很多企業是按照曆年制,換算從每年的一月一日到十二月卅一日有幾天特休可用。施行細則草案預告期間接獲不少意見,有學校反映校內員工是按照學校作息,以學年度為準;也有外商公司提出會計年度的採計方式不同。原則上,這些採計的期間都容許。
例如某勞工是一○六年七月一日到職,任職滿半年、未滿一年可享三天特休,因此自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卅日,可行使三天特休假的權利。依法滿一年、未滿二年有七天特休,因此在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一○八年六月卅日可使用這七天。若公司採用曆年制,換算後一○七年前半有三天,後半從七月一日到十二月卅一日依比例折算有三.五天,合計全年就有六.五天可運用。至於小數點之後的尾數可約定以完整一日、分段計給。
特休沒休完 雇主應按日數發工資
施行細則也規定平均工資計算不採計普通傷病假、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安胎休養及留職停薪,以免拉低金額。另補充規定工資明細應含工資總額、各項金額、扣除項目和給付總額,刪除童工基本工資只有成人七十%的舊規定。特休如果沒有休完,雇主應按日數發未休假工資。
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勞工律師批邏輯不通
勞工律師蔡瑞麟指出,特休未休是勞工的損失,本質上屬於損害賠償,勞動部卻把未休假折算稱為「工資」,邏輯上不通,且特休的權利行使期間明明是一整年,卻規定折現是以年度最後一個月工資平均,日後恐導致更多的糾紛。
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
勞工特別休假計算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