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教師不合理聘約爭議 立法院法制局:應修正《私立學校法》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應修正《私立學校法》第80條第1項,將私立學校校長、主辦,與經辦相關業務人員納入裁罰對象,教育部也應該通盤檢討並改進聘約內容的合理性。(資料照)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監察院曾於8月中旬指出,教育部長期未主動清查私校聘約內容及爭議,部分教師長期面臨不合理聘約,甚至遭到違法解聘,教育部多年來卻消極處置,糾正教育部,要求確實改進。立法院法制局建議,應修正《私立學校法》第80條第1項,將私立學校校長、主辦,與經辦相關業務人員納入裁罰對象,教育部也應該通盤檢討並改進聘約內容的合理性。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聘約長久以來爭議不斷,不僅嚴重侵害教師權益、降低教師留任意願,也影響私立學校教育環境的安定性,立法院曾於2014年1月決議,要求教育部針對不合理聘約檢討改善,但至今已逾8年,私立學校不合理聘約不僅沒有顯著改善,還有變本加厲的情況,教育部也並未因私立學校不合理或違法聘約的情形,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予以停止獎勵、補助及招生名額。
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指出,私立學校與教師訂定違法聘約的狀況並未改善,主要原因為法令只罰學校而不裁罰行為人。立法院法制局指出,《私立學校法》第54條規定,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若有第8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學校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逕予解除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之職務,但目前第80條第1項並未涵蓋違法教師聘約等事項,因此立法院法制局建議,應修改《私立學校法》第80條第1項,增訂違法教師聘約等事項。
立法院法制局也表示,私立大專院校教師聘約衍生的爭議,已經影響高等教育發展與學生的受教權益,教育部應通盤檢討及改進聘約內容的合理性,包括授課時數是否符合法規、教學品質及教師合理負擔、是否利用發聘書迫使教師同意減薪、聘約所涉校內規章不公開、未經校務會議審議,與刻意迴避《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協議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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