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返台趴趴走有罰責! 害人染病最重關3年
中國武漢肺炎疫情蔓延,國人也提高警覺戴上口罩自我保護,但台中有一名男子的兒子從武漢返台,未做好防疫措施還高調的趴趴走,法務部指出這樣的行為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不僅僅只有行政罰,最重還可能要面對3年的刑事責任。(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中市李姓男子的兒子前天從武漢歸台,卻到處趴趴走,還拒絕台中市衛生局訪視。台中市新聞局表示礙於中央法規限制,沒有罰責可處分,對此法務部駁斥,李子行為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不僅僅只有行政罰,還可能最重3年的刑事責任。
法務部指出,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違者可處3000元至1萬5000千元罰鍰;另依第43條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否則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同時,第48條也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處置,違反命令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部並說,除了行政罰,第61條至第63條規定,對於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哄抬物價等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至7年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自己罹患指定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若違反上開規定,檢警機關均會主動依法嚴辦,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應全力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值此防止武漢肺炎蔓延的非常時期,全體國民應共同配合防疫,自我防護並全力遵照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防疫處置,避免疫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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