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人注意!廢棄車輛亂停 將開罰、移置保管
2019/11/29 17:19
基隆市議會審議通過「基隆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未來在道路、公共區域亂停廢棄車輛,影響市容觀瞻,可處1200元以上、6000原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記者林欣漢攝)
〔記者林欣漢/基隆報導〕基隆市政府提出「基隆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市議會今天下午審議通過,未來若在道路、公共區域亂停廢棄車輛,影響市容觀瞻,令其限期清理屆時未清者,可處1200元以上、6000原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市府還可依法逕行移置保管,要收費,公告一個月未有人認領,環保局將以廢棄物清除。
市府表示,「基隆市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中的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而公共區域指的是,實際供公眾使用的公園、綠美化及供休閒運動的空地,公有建築四周空地及連外通路,河川空地及連外道路及繼續為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的私設道路或其他公私有土地,其他經區公所查報供公共使用,且未收取費用的地面、空間。
車輛包括汽車、機車、動力機械、拖車及其他得於道路行駛的動力車,廢棄車輛認定,有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的車輛,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明顯失去原效用車輛,含事故車、解體車。
占用道路或公共區域的廢棄車輛經環保局張貼清理通知書後,會以書面通知車輛所有人在15天內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未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時,環保局公告一個月再無人認領或清理,將以廢棄物清除。
廢棄車輛移置及保管會委託民間合法業者執行,會收費,車輛所有人、占有人或土地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任意在建築物以外處所,停放廢棄車輛,經令其限期清理屆時未清者,可處1200元以上、6000原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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