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罰頂新2億5000萬 替檢方扳回一城
頂新劣油案二審宣判,台中高分院撤銷彰化地院無罪的判決,改判魏應充15年徒刑,判決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頂新劣油案二審宣判,台中高分院撤銷彰化地院無罪的判決,改判魏應充15年徒刑(9年不能易科罰金,6年可易科罰金),但仍遠低彰化地檢署起訴時,對魏應充具體求刑30年,不過,台中高分院判決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元,也算是為彰化地檢署與台中高分檢扳回一城。
此案從2014年10月由彰化地檢署起訴,至2015年11月彰化地院一審無罪判決,到台中高分院二審改判有罪,共耗時3年半,台中高分院二審雖改判魏應充等人有罪,但刑度仍遠低於彰化地檢署起訴時的具體求刑,彰化地檢署認定魏應充等6人,從2012年1月起,將飼料油偽稱食用油,販賣給下游廠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等罪,總計獲得4億4162萬8199元的不法利益。
彰化地檢署認為魏應充等6人,犯下總計60次的詐欺罪、79次的加重詐欺罪、3次的販賣攙偽食品罪,對魏應充具體求刑30年、前任總經理常梅峯求刑25年、接任的總經理陳茂嘉與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各18年,屏東廠長曾啟明、品管組長蔡俊勇則求處適當刑度,一審全判無罪,二審則改判魏應充15年徒刑,常梅峯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不可易科罰金)與3年(可易科罰金),陳茂嘉判處5年徒刑(可易科罰金)與6年6月(不可易科罰金),楊振益則判處7年(不可易科罰金)與1年6月(可易科罰金),曾啟明與蔡俊勇維持無罪。
二審法官判刑雖遠低於檢方具體求刑,不過,彰化地檢署起訴時,聲明沒收不法所得4億4162萬餘元,台中高分院不僅宣告沒收不法所得,還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對頂新公司處2億5000萬元罰金,處罰相當重,也算是為彰化地檢署與台中高分檢扳回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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