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制》勞工有權擇日補休 雇主不同意就要付加班費
2018/03/07 17:39
勞動部官方版本的QA問答集今日上線,包含休息日加班費、加班時數、加班補休規定、特別休假遞延規定、輪班換班間距等面向的基本規定都逐一羅列,其中在加班換補休的做法上,補休的選擇權是在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基法》新制本月上路,新增「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特休假可遞延到次年」等規定,今日勞動部官方版本的QA問答集在勞動部官網上線,裡面羅列了7大面向、共26題問答供各界參考,其中包含,若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雇主不同意,就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勞基法》新制上路,勞動部官方版本的QA問答集今日上線,包含休息日加班費、加班時數、加班補休規定、特別休假遞延規定、輪班換班間距等面向的基本規定都逐一羅列,其中在加班換補休的做法上,補休的選擇權是在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換補休的日期由勞工提出,徵得雇主同意後排定,若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雇主不同意,就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但如果是勞工加班換補休後變成「積假」,雙方約定一段時間可休(如一年內),這時勞工若排定日期遭雇主拒絕,雙方可繼續協商不同日期,勞工不可在此時要求換回加班費;但若屆期勞工仍未休,雇主要折回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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