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期限 勞動部次長:不得超過1年
2018/01/16 21:40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政務次長蘇麗瓊今晚(16日)8點接受公視談話性節目《有話好說》專訪,她提到,外界多所質疑的勞基法新增條文32之1「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期限設定,傾向補休期限為不得超過1年。
勞基法新增條文32之1「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讓外界多所質疑,補休時數若未設定期限休畢,恐讓勞工「休不到」,也違背補休原有的「休息」意涵。蘇麗瓊在《有話好說》專訪中表示,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發動權在勞工,會再多聽勞工意見,基本上大方向傾向年度結算,也就是1年。
《有話好說》主持人陳信聰追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勞動部究竟要如何在「鬆綁七休一」、「縮短輪班間隔」上把關?蘇麗瓊強調,過程會是合議制的審查機制,在「鬆綁七休一」例外彈性上,由於要先有4個特殊條件才有適用基礎,把關時也會有附帶條件,壓個可適用的時間區段,而非經常性地沿用、適用。
勞動部長林美珠日前在勞基法修法三讀後記者會上也表示,加班時數換補休,傾向規範在年度內休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