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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32-1條有漏洞?林昶佐請行政院提覆議

勞基法32-1條有漏洞?對此立委林昶佐要求行政院應自行提出覆議。(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勞基法32-1條有漏洞?對此立委林昶佐要求行政院應自行提出覆議。(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8/01/12 12:48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勞動基準法於1月10日三讀修正通過,新增的32-1條規定加班換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同一條又僅限定「補休期限屆期」或「離職」時,若仍未補休完畢才需給付加班費。意味著可能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又沒有補休,被認為是很嚴重的漏洞。對此,立法委員林昶佐要求行政院應自行提出覆議。

林昶佐指出,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發給加班費。假設,勞工加班之後選擇補休,勞資雙方並未明確協議補休期限,勞工就只能在離職時要求給付加班費。甚至,如果離職時距離加班時間超過5年,可能還會有加班費請求權消滅的問題。

林昶佐說,就算原本約定說年底補休完,但年底時雇主說再延一年,隔年到期時又再延一年,這樣不斷拖延的情況並沒有在法條中禁止。

林昶佐認為,相同的狀況,在「特休假」中卻有比較嚴謹的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遞延休假也只能延一年,屆期若仍未休假就需給付工資。但新增的32-1條的「加班換補休」規定卻是漏洞百出。

至於林美珠部長說將在施行細則規定補休期限,林昶佐回應,目前母法的32-1條是規定「勞雇雙方協商」,施行細則如何逾越母法來進行限制?解決的辦法應由行政院提出覆議,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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