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肉標示草案出爐 明確定義適用範圍
2014/11/18 23:53
原肉牛排(右)和重組肉牛排(左),兩者外觀看起來無太大差異。(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油品風暴牽扯出重組肉未標示的風波,衛福部食藥署今公告「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除定義適用範圍,也明訂包裝、散裝食品,及供應飲食的場所販賣的重組肉都應標示。
標示不實最高罰400萬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說,現行法律對未標示重組肉,已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罰,若包裝品名與內容物不相符,或宣傳廣告及標示涉及不實、虛偽、誇張、易生誤解等,可罰4萬至400萬;若未依規定標示添加物,可罰3萬至300萬,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他還說,今天公告的草案,是針對適用範圍作出更明確的定義,將行文各食品工會及協會,聽取意見。
此項原則的草案適用範圍規範,肉(魚)塊經切條、切片、攪碎、組合、黏著及壓型等1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為肉(魚)排或肉(魚)塊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魚)片之產品。
標示原則規範,包裝或散裝食品,品名應標示「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醒語。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包括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應於菜單或其他供應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應熟食供應。
潘志寬說,所謂與重組肉「等同的文字」,例如「塑形組成的肉」、「塑形製造」、「組合肉」、「拼裝肉」等都有可能,目的是讓消費者一目了然肉品不是整塊切下來的。
食藥署說明,貢丸、熱狗、火腿、漢堡肉、香腸、魚丸、魚板等加工煉製品,為消費大眾熟知的重組加工製品,得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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