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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捷運站砍人 郭彥君判12年定讞

高等法院昨依2個殺人未遂罪、2個傷害罪,改判「鄭捷第二」郭彥君12年徒刑。(資料照)

高等法院昨依2個殺人未遂罪、2個傷害罪,改判「鄭捷第二」郭彥君12年徒刑。(資料照)

2016/07/29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審結去年在台北捷運中山站連刺4人的「鄭捷第二」郭彥君,一審認為郭無殺人犯意而輕判3年,高等法院改認定郭以「造成最大傷亡」為目標,殺人犯意明顯,依2個殺人未遂罪、2個傷害罪,改判12年,郭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最高法院支持高院見解,認為郭彥君上訴沒理由,痛批郭偷刀往捷運站人潮眾多地方近距離隨機行刺,視人命如草芥,基於殺人犯意而持刀揮刺,惡性重大;高院也認定,郭對傷者心理造成難以抹滅的陰影及公眾恐慌,雖考量郭有憂鬱、反社會性等人格特質,仍予以重判;法界人士認為,二、三審法院重判郭,對近來頻傳的隨機殺人案具嚇阻作用。

高院判決指出,27歲無業男子郭彥君,為尋求發洩管道,去年7月20日晚間在北市超商偷水果刀,到中山捷運站4號出口沿電扶梯往下走,先對低頭看手機的莊女刺其左側上胸,接著面不改色往下步行,刺傷前方魏男肩膀正上方,險刺中頸部要害,郭接著再往下走,又刺傷劉姓男子、馬姓女子背部,8秒刺傷4人。被捕還揚言,若無人阻止,會在捷運站繼續殺人,「殺到全部人死光光!」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郭男。

一審士林地院委託醫院鑑定,認為郭犯案時無精神疾病也無心智缺陷,且和4名被害人無冤無仇,傷人力道不重,應無殺人犯意,依4個傷害罪合併判刑3年,郭另犯竊盜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9萬,竊盜罪已定讞。

檢方質疑一審判太輕,認為郭男朝被害人胸、腹、頸部等重要部位刺砍,幸好被害人閃躲,高院認同檢方見解,認定郭有殺人故意,依2個殺人未遂罪論處,各判7年;另2個傷害罪各判1年半,合併判郭12年,郭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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