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鄭捷北捷殺人 郭彥君判12年確定
北捷殺人嫌犯郭彥君晚間移送(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審結去年在台北捷運中山站8秒連刺4人的「鄭捷第二」郭彥君,一審認為他與被害人無冤無仇、無殺人犯意,而輕判3年,高等法院改認定郭彥君以「造成最大傷亡」為目標,殺人犯意明顯,重判12年,上訴後,下午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最高法院支持高院見解,痛批郭彥君刻意偷刀,往捷運站人潮眾多地方近距離隨機行刺,視人命如草芥,是基於殺人犯意而持刀揮刺,惡性重大;高院並認定,郭嫌犯行對傷者心理造成難以抹滅的陰影及公眾恐慌,雖考量他有憂鬱、反社會性等人格特質,仍重判。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法院重判本案,對近年頻傳的隨機殺人、傷人案具重大指標作用。
判決指出,27歲無業男子郭彥君,為尋求發洩管道,去年7月20日晚間在北市超商偷水果刀,到中山捷運站4號出口沿電扶梯往下走,先對低頭看手機的莊女刺其左側上胸,接著面不改色往下步行,刺傷前方魏男肩膀正上方,險刺中頸部要害。
郭男接著再往下走,又刺傷劉姓男子、馬姓女子背部,8秒刺傷4人,被捕還揚言,若無人阻止,會在捷運站繼續殺人,「殺到全部人死光光!」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郭男。
高院認同檢方論告,認定郭男揮刺前2名被害人的胸、頸部等人體要害,有殺人故意,依2個殺人未遂罪論處,各判7年;另2個傷害罪各判1年半,合併判郭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