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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大學生爭取住女生宿舍受辱 學務長、總教官判賠

跨性別學生爭取入住女生宿舍受辱,桃園地院簡易庭法官判決學務長、總教官,各須判賠學生8萬、12萬元。(記者鄭淑婷攝)

跨性別學生爭取入住女生宿舍受辱,桃園地院簡易庭法官判決學務長、總教官,各須判賠學生8萬、12萬元。(記者鄭淑婷攝)

2021/06/26 13:16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北部某私立大學1名跨性別學生,2017年入學時爭取入住女生宿舍被拒,每天只敢「早出晚歸」避開男同學,甚至在社團辦公室過夜,身心俱疲下再次求助校方,卻在會議上遭學務長、總教官性別不友善言論對待,學生控訴2人行為違反「性別平等法」、侵害人格權,桃園地院簡易庭法官勘驗會議錄音,認為2人言論侵害學生人格權且情節重大,判決學務長、總教官須各賠償學生8萬、12萬元。

對此判決,校方回應,學務長現已轉任、總教官則退休,對於判決結果,不便代2人回應,目前校園建置有友善宿舍,類似旅館形式的單人房間,提供學生、師長選住。

此案後續校方啟動性別友善宿舍建置,邀請相關社團師長、學生及家長參觀,學生於2018年1月入住,但認為友善宿舍非真正友善,仍讓其感到歧視,法官傳訊同學、專家並函詢他校作法,認為性別議題、友善空間,現今還有諸多討論及實現問題,校方提供的性別友善宿舍,不可否認還有改善空間,但相關問題非一朝一夕可改善,學生控訴2人拒讓其入住女生宿舍,對其住宿權益造成損害,此部分難認有據。

不過,法官對此引用醫師徐志雲出庭證述「額外的隔離式宿舍,無法真正讓一個人的生存權得到完整改善......一個獨立的宿舍,其實是在昭告天下,男跨女就不是原生女,而女跨男就不是原生男,這是生為非跨性別的我們,可能永遠無法理解的羞辱」,認為對於跨性別者而言,真正的性別平等是與他人一視同仁,尊重跨性別者的生命歷程,使其能夠真正被看見、得到真正的理解,這是未來仍需共同努力的目標。

全案發生於2017年,該名學生為跨性別女性(生理性別為男性、心理性別為女性),入學後向學校表達希望依其性別認同入住女生宿舍,即使自行找到3名願意同住的女同學,仍遭學校拒絕,被迫入住男生宿舍期間,經常承受他人側目,只敢在外待到深夜才回去,又得趁清晨起床離開,身心俱疲下再次向校方求救。

學生控訴,會議時學務長說「這種例子在學校不是第1、2次了...有其他同學一樣男生化妝、抹口紅、頭髮比你還長、穿裙子...也住男生宿舍...不是只有你最特殊」,只是用男扮女裝、變裝癖來類比其跨性別認同;而總教官更逼問「國家法律你是男的還女的」、「我是基督徒,上帝造人只有造男跟造女」,不願意理解其面對的艱難,讓其在會議後崩潰痛哭,2人言論違反「性別平等法」、侵害人格權,據此求償40萬元。

學務長、總教官反駁說,只是鼓勵學生適應環境、向學生說明學校宿舍規定,且無法開放入住女生宿舍的決議,是多方利益權衡下所做決定,後續已提供性別友善宿舍供其入住。

法官勘驗會議錄音紀錄,認為2人言論確實欠缺性別平等意識,其中,身為推廣校園性平教育的總教官,反以傳統二元論逼問學生是男是女,企圖以師長之姿「矯正」學生性別認同,2人言論已侵害學生人格權,各判賠8萬及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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