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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型臨時工也適用職安法!2溫泉工被毒死 業者判刑定讞

    陽明山中山樓內的白磺泉。 (資料照,台北市產業發展局提供)

    陽明山中山樓內的白磺泉。 (資料照,台北市產業發展局提供)

    2019/12/18 12:2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陽明山中山樓溫泉井工程4年前發生工安意外,2名清洗溫泉井內壁的臨時工,持續吸入井內的大量硫化氫,中毒昏迷身亡,陳屍井內逾12小時才被發現;檢方起訴營造公司與2業者,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公司王姓負責人判刑6月、申姓副理判刑4月,皆可易科罰金,營造公司則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處罰金30萬,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近期接連發生不少件外送員意外事故,引發勞資糾紛爭議,最高法院這起終局見解,認定沒有正式僱傭關係的臨時工,雖然沒有典型的僱傭契約,即使是承攬性質,也屬勞動契約,適用於職安法,這個判決對於新型態勞資結構的從屬關係認定,極具參考價值。

    最高法院認定,雇主與勞工間所訂立的勞務給付契約,不限於典型的僱傭契約,只要該契約具有「從屬性」關係,縱使兼有承攬性質,也應屬勞動契約,而適用職安法;否則,如果認為該契約因含有承攬性質,就一概不適用職安法,無異是在縱容雇主可以用承攬契約的形式名義,規避職安法課予雇主的義務,顯失公平,也不符合職安法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的立法目的。

    判決指出,廣鎂營造公司2014年承攬台北自來水工程總隊發包的士林區「陽明山中山樓溫泉統包工程」,2015年7月申請竣工,為了避免溫泉井內的污垢影響驗收,於是僱請陳姓、林姓2名男臨時工清洗溫泉井,卻沒有提供任何防範設備及措施。

    2015年7月20日上午8點多,2工人前往清洗溫泉井內壁,持續吸入井內的硫化氫氣體而昏迷,中毒窒息死亡,直到當晚8時許才被發現已陳屍井內。死者家屬提告,北市勞動局勞檢後也移送法辦,士林地檢署起訴。

    一審士林地院認定,2工人是承攬廣鎂公司承包工程驗收前的溫泉井清洗工作,並非受僱者,廣鎂公司等人都不算是「雇主」,不受職安法拘束,全判無罪。

    但二審高等法院大逆轉,認定廣鎂與王姓負責人是雇主身分,與2工人有「從屬性」關係,適用職安法,將王姓負責人與申姓副理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廣鎂則依違反職安法判處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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