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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速修法!聚眾鬥毆3人成罪 攜凶器加重一半刑責

聚眾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召集相關機關研商拍板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同時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條款,刑責最重可增加2分之1。(翻攝資料照)

聚眾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召集相關機關研商拍板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同時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條款,刑責最重可增加2分之1。(翻攝資料照)

2019/03/13 23:5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聚眾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要修法嚴懲,政務委員羅秉成銜命召集相關機關商討政策方向,日前拍板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同時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條款,刑責最重可增加2分之1,草案將於14日的行政院會上公布,展現「治安內閣」決心。

現行刑法第150條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把「公然聚眾」改為3人以上聚集公共場所,同時將罰金300元巨幅調升至10萬元,刑期不變。

同條新增二、三項,第二項是攜帶凶器而犯之,或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加重其刑至2分之1;第三項則是「乖乖條款」,即聽從警察機關命令而中止鬥毆,解散群眾,得以減刑,但因與刑法第27條的「因己意中止」的未遂犯不同,不得再援引來減刑。

現行第149條則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一樣把公然聚眾改為3人以上,解散命令次數則由3次減為2次,罰金也從300元提高到8萬元,刑期照舊。

修正案大幅提高罰金,也給予中止犯減刑機會,恩威並濟,期能收到遏制效果。草案出行政院後將會銜司法院,若司法院無意見,即可交給立法院審議。

據悉,本次修正案主採警政署意見,警方認為公權力要伸張,有賴法律支持,但以往處理相關案件時,司法官對於「公然聚眾」的見解為「在公共場所吆喝聚眾」,若是用電話或通訊軟體私下邀約到公共場合鬥毆,則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造成員警難以用妨害秩序罪移送,公權力弱化,因而建議把公然聚眾明確改為3人以上於公共場所聚集。

警方也認為,攜帶凶器比徒手鬥毆更嚴重,應加重其刑;若聚眾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設備而導致往來危險,影響層面廣,亦應加重;而300元罰金早不合時宜,本次一併檢討。法務部則尊重警方意見,僅精確法條文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也可聚眾鬥毆,最重拘留3日或1.8萬元罰鍰,本次原欲一併修正,惟警政署認為刑法的嚇阻力較強,經討論後,決定先修刑法,再研修社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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